關于《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》 之二十五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(以下簡稱《政府采購法》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條例》)及部門規章、規范性文件等,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,從機構設置、人員配備、場地條件、內控制度、專業能力、業務代理、執行政策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。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,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,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。
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、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,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,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。
60.協助采購人公告政府工作報告采購合同
《實施條例》第五十條明確,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,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,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。
61.協助采購人做好履約驗收
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一條和《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五條都規定,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。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》(財庫〔2016〕205號)進一步規定了驗收工作內容。如,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驗收方案,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、方式、程序等內容。技術復雜、社會影響較大的貨物類項目,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、到貨檢驗、安裝調試檢驗、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;服務類項目,可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,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;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、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。另外,還要完善驗收方式以及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。